供应商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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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,不得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。供应商以相互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,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。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,中标无效。合同履约过程中,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交资料有造假行为或相互串通投标的,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,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承担。
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:

(一)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;

(二)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;

(三)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;

(四)属于同一集团、协会、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;

(五)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;
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:

(一)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;

(二)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;

(三)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;

(四)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;

(五)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;

(六)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。

(七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弄虚作假:

(一)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许可证件;

(二)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;

(三)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、劳动关系证明;

(四)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;

(五)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。

五、采购人有权核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,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,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;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,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资格;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,采购人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不超过10%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且有权解除合同。同时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行政主管部门。

 

附件:

供应商须知

 

创建时间:2024-12-17